為什麼部屬明知道命令是錯的,卻仍然照做?
2026 Oct 27 中高階主管的思維訓練
為什麼部屬明知道命令是錯的,卻仍然照做?
從一艘潛艇的管理改革,重新理解授權、責任與組織自主
在管理工作中,我們經常遇到一種令人困惑的情況:主管明明做出了錯誤的決定,部屬也知道問題在哪裡,卻沒有人在執行之前提出異議。直到事情發生問題,大家才開始檢討,為什麼當初沒有人提醒?
這究竟是部屬缺乏責任感,還是主管過於強勢?或者,真正的問題根本不在任何一個人的態度,而是整個組織的運作方式?
美國海軍退役艦長大衛・馬凱特(L. David Marquet)曾經歷過一個經典案例,或許能幫助我們理解這個問題。
一、當服從命令成為工作的目的
馬凱特剛接掌美國海軍核動力潛艇聖塔菲號(USS Santa Fe)時,曾在一次模擬反應爐故障的演練中,下令潛艇以備用電動馬達提高航速。
他發出「前進三分之二速」的命令,值更官也依照程序將命令傳達給操舵手,但操舵手卻沒有動作。
原因很簡單:這艘潛艇的備用推進馬達,根本不存在這個速度設定。
真正令人意外的是,負責傳令的軍官其實早就知道這件事。
當馬凱特詢問,既然知道命令無法執行,為什麼還要傳達時,對方回答:
「因為是你說的。」(Because you told me to.)
這句話揭露了一個管理上非常重要的問題:當組織過度強調服從,成員便可能逐漸把「完成主管交辦的動作」,誤認為「完成組織真正需要的工作」。
傳令的軍官並非沒有專業知識,也不是無法理解命令的問題。他只是認為,自己的職責是正確傳達命令,而不是質疑命令本身。
換句話說,組織裡其實有人知道正確答案,但管理制度沒有讓這些知識有效參與決策。
這也是許多企業常見的現象。主管交代工作,員工按照指示執行,即使過程中發現不合理之處,也傾向先完成交辦事項。最後出了問題,主管責怪員工沒有主動思考,員工則認為自己只是遵照指示。
雙方看似都有道理,但組織卻沒有因此變得更有效率。
二、集權與放權,可能是同一個問題的兩種表現
面對這種情況,管理者通常會走向兩種不同的解決方式。
第一種是加強管理。既然部屬缺乏判斷能力,就由主管掌握更多資訊、制定更明確的規則,並要求所有重要決策都經過核准。
這種方式短期內可能有效,但也會讓組織逐漸依賴主管。隨著業務規模擴大,決策需求越來越多,主管便成為整個組織的瓶頸。
第二種則是強調授權。主管不再介入細節,而是要求部屬自行思考、主動解決問題。
然而,授權同樣可能失敗。
馬凱特早年擔任輪機長時,就曾試著只告訴部屬工作方向,讓他們自行決定如何執行。結果並不理想,最後仍然回到由自己下達指令的管理方式。
這兩種管理方式看似相反,實際上卻可能犯下同樣的錯誤:把組織的決策能力,當成主管與部屬之間控制權的分配問題。
集權假設主管擁有足夠的知識,可以做出所有重要決策;放權則假設部屬已經具備足夠的能力,可以獨立承擔決策。
但現實中的組織往往不是如此。
主管可能掌握整體目標,卻不了解第一線的技術限制;部屬可能熟悉執行細節,卻不知道公司為什麼要做這件事。
因此,真正需要解決的,不是究竟應該由誰決定,而是如何讓正確的資訊、能力與權限,在適當的位置結合。
三、自主不是一種態度,而是一套決策能力
馬凱特後來發展出「意圖導向領導」(Intent-Based Leadership),其中最廣為人知的做法,是要求部屬以「我打算……」(I intend to…)提出行動。
這與傳統的「請問我應該怎麼做?」有很大的差別。
前者要求部屬先形成自己的判斷,後者則把判斷責任交給主管。
但這套方法真正重要的,並不是改變說話的句型,而是改變決策形成的過程。
要讓一個人能夠自主決策,至少需要三個條件。
第一,具備完成工作的專業能力。
一個人必須理解自己的工作、工具、程序與限制,才能判斷哪些事情可行,哪些事情存在風險。缺乏專業能力的授權,本質上只是把不確定性轉嫁給部屬。
第二,理解組織的目標與決策原則。
知道怎麼做,不代表知道為什麼要做。當部屬不了解組織的目標、資源限制與優先順序時,即使具備專業能力,也未必能做出符合整體利益的決策。
第三,擁有與責任相對應的決策權限。
如果一個人需要為結果負責,卻沒有權限調整資源、安排工作或改變執行方式,那麼所謂的授權,實際上只是責任的轉移。
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。
能力不足,決策品質就無法保障;目標不清楚,局部最佳解可能傷害整體利益;權限不足,即使知道正確做法,也無法真正採取行動。
因此,自主並不是主管說一句「你自己決定」就能實現,而是組織必須有意識地培養出來的能力。
四、如果制度沒有改變,授權就只是一句口號
馬凱特的改革並不只停留在溝通方式。
他曾經發現,潛艇上的請假程序需要經過層層簽核,甚至連表格原本設計的簽名欄位都不夠使用。
實際負責管理人員的士官長,卻沒有相對應的人事安排權限。
這代表組織雖然要求基層主管負責管理,卻沒有真正賦予他們管理所需要的權力。
後來,馬凱特調整了請假核准權限,並讓士官長們同時承擔排班與資格訓練的責任。
這個改革的意義,不只是減少簽核程序,而是重新建立權力與責任之間的對應關係。
同樣的問題也經常發生在企業。
公司要求部門主管提高績效,卻不讓他決定人員配置;要求專案負責人掌握進度,卻不讓他調整工作優先順序;要求員工主動解決問題,卻讓所有例外事項都必須回到高階主管核准。
在這樣的制度下,組織即使不斷宣導自主、當責與主人翁精神,也很難真正改變行為。
因為員工很快就會發現,主動承擔不一定能讓事情更有效率,反而可能增加自己的責任與風險。
當責任可以向下分配,權限卻始終向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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